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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 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力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定。
3、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员中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在外。在没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知情权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有的权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